2010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“监控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”学习班在甬举办
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,提高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,增强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,减少医疗事故。特别是帮助医务人员学习《侵权责任法》,掌握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,以及应对新法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要求,宁波市医学会于2010年3月25、26日在宁波饭店举办了“监控医疗风险、减少医疗纠纷”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(项目编号:2009-15-01-005)。
本次培训班邀请了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、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自律维权委员会委员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律师,对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立法目的及精神进行了分析,并结合临床案例具体的将各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讲解。邓律师指出《侵权责任法》立法的目的是公民、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;侵害公民、法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;保护被侵权人,减少侵权行为。《侵权责任法》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。邓律师还重点强调了《侵权责任法》实施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六方面问题:一、知情告知。二、保护患者的隐私。三、病历书写重要性。四、病历签字。五、医院实习生带教问题。六、赔偿及鉴定问题。
同时培训班也请到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、卫生法学副教授王国平教授,他讲解了由其主持的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》的立法设计思路、立法精神及原则。同时也对《侵权责任法》出台后即将产生的影响及医务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。王国平教授指出:《侵权责任法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,尽管只有10个条款,但标志了我国民法体系的重大进步,体现了公平注重医患双方和社会大众利益的立法思想。该法规定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,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强化规范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的颁布实施,是我国社会在法治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,对今后协调医患关系、处理医疗纠纷、保障双方合法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。
来自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、各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人员、各级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以及鉴定专家共300余人参与了本次学习,会议及时地对本市医务人员进行了《侵权责任法》的培训。会议期间,学员们就医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,本次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反响。